盈一“典” | 第50期:《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
2022-06-10问题:《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
观点:
当发生1、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3、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等上述三种情形的,责任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立法沿革:
《民法典》第1185条、1232条为新增规定。
《民法典》第1207条是在《侵权责任法》第47条基础上作出的实质性修改: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立法解读: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侵权人给付给被侵权人超过其实际受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制裁、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电子商务法》等单行法中,《民法总则》对惩罚性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共有三处明确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1、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为了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必要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把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据此《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对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如前所述,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律对惩罚性赔偿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207条在《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因产品生产、销售所产生的惩罚性赔偿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包括:
(1)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2)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3)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3、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近年来,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强,为了充分鼓励受害人积极维权、惩罚恶意侵权人、警示他人不得实施类似行为,《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对于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即侵权人故意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2)侵权人实施了具体的不法行为;
(3)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不仅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不可逆转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