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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49期:被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砸中,应该找谁维权?

2022-06-10

问题:被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砸中,应该找谁维权?

 

观点: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立法沿革: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立法解读:

实践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人容易明确的情形。建筑物的构成部分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此种情形下责任人较容易被发现,应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责任人不容易明确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其中必然存在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在实践中应严格限制范围,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具体的适用应注意如下事项:

1、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所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无法查清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坠落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2、必须经过调查前置程序

《民法典》第1254条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经调查”的表述,这也是避免机械性无限制扩大赔偿主体范围的重要举措。至于具体的调查单位,根据该条款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公安等机关均有义务及时、缜密的调查取证,尽量查明侵权人。

3、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应排除在外

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内,如果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无须承担补偿责任。此时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内,如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可无需承担补偿责任。而且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无须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4、发现真正侵权人后,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具有追偿权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的,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但是,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以体现责任自负、社会公平的原则。

5、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高空抛物的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的义务。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