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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47期:“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022-06-10

问题:“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观点: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立法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本条的适用,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所称的救助人是指非专业人员,即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志愿人员。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指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行为,不包括负有法定或者约定救助义务的救助行为。而对于负有法定或者约定救助义务的专业救助人员通常掌握某一领域内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经过专业学习或者训练,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应该有知识和能力避免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损害。

2、救助人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民法典》第184条所称的救助行为应是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实施的救助他人的行为,在实施救助行为时,救助人需具备“救助”受助人为行为的主观目的。

3、受助人的损害与救助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适用于救助人免责的情况须具备受助人受到的损害与救助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在紧急救助过程中,因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即:救助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