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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45期:《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三)居住权的限制?

2022-06-10

问题:《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三)居住权的限制?

 

观点: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立法沿革:新增规定

 

立法解读:

居住权一般为满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根据《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通常只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收益。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能出租是居住权的权利特征之一。具体表现为:

1、居住权不得转让。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

3、居住权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居住权。

3、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其目的是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对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享有收益权。但是,依据《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如果当事人根据需要达成协议,在居住权合同中明确约定居住权人可以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对外出租进行收益,则居住权有有权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