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新闻中心
  • 律师团队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盈一“典” | 第42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何种情况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

2022-06-10

问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何种情况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

 

观点: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当时处于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力救济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立法沿革:新增规定

 

立法解读:

自力救济,主要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不借助国家机关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均没有规定自力救济制度。本次《民法典》编纂吸收了自力救济制度,并对适用前提做出如下规定:

1、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这是前提条件。例如,有人在餐馆吃“霸王餐”,吃完饭后不付钱就想走,餐馆老板来不及报警或向其他国家机关寻求救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采取自力救济措施。

2、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这是必要条件。如前例所述,由于餐馆并不掌握吃“霸王餐”人的信息,如果不马上扣下相应价值的财物,当事人走后将无法再找到。

3、只能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是范围条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是指的自力救济的目的,实施自助行为不能超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个范围;“必要范围”“合理措施”主要是自助行为扣留的财物应当与保护的利益在价值上大体相当。例如,餐馆老板可以扣留与餐费价值差不多的物品,要求将来支付餐费时再归还物品。

4、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是合法条件。自助行为结束后,行为人必须及时寻求公权力机关救济。若行为人怠于寻求公权力机关救济,或被公权力机关驳回,或被公权力机关认定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则不排除其行为不法性,仍须依侵权行为承担相应后果。“立即请求”指自助行为完成后,“情况紧迫”的阻却事由消失,受害人应当立刻、无迟延地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自己实施了自力救济的事实,由公权力及时介入处理。只有这样,自力救济才具有正当性,成为民法上的免责事由。同时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突破了自力救济的必要性,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