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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41期:“标题党”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2022-06-10

问题:“标题党”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观点: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从而影响他人名誉的,将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立法解读:

新闻报道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及时将新闻事实予以公开和传播的行为。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表达信念、意见和态度,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者抨击的行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行为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捏造、歪曲事实。客观真实是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最基本的要求,行为人在从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应当力求所报道的情况、所反映或者检举控告的情况客观真实。但是,若行为人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但是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最基本要求的违反,而且为假借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打开了方便之门,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滥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对于从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人而言,对于事实的报道和反映应当通过实地采访或者充分核实等方式力求客观真实。对于他人提供的情况,特别是二手材料,更应当进行核实,绝不能道听途说,否则行为人就应当对因严重错误或者失实的报道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民法典》第1026条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条款,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内容来源的可信度;(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必要的调查;(3)内容的时限性;(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5)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6)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行为人应当就其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从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时报道或者反映的情况尽管是真实的,但是在陈述该事实时却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辞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