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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39期:哪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丧失继承权

2022-06-10

问题:哪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丧失继承权

 

观点:

当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情形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5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失效)第7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编辑部解读: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民法典》1125条第1款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种: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所谓故意杀害就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首先,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但不包括过失犯罪,也不包括过失或者因正当防卫致被继承人死亡。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首先,在主观上,继承人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最后,在客观上,也是实施了杀害的行为,当然不论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既遂,都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本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遗弃被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是否严重,即依法失去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第二种是虐待被继承人。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判断。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所谓伪造,就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继承人无中生有地假冒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所谓篡改,就是对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所谓隐匿,就是将被继承人的遗嘱予以藏匿,不告知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所谓销毁,就是将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予以损毁以致灭失。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的,都需要情节严重方可以成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人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生活困难等。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所谓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欺骗被继承人,使被继承人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立遗嘱、变更遗嘱内容或者撤回所立遗嘱。所谓胁迫,就是继承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被继承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立下遗嘱、修改遗嘱内容或者撤回所立遗嘱。不论继承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通过胁迫手段,只要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