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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第38期:那些情况下赠与行为不可撤销?民法典有新规定

2022-06-10

问题:那些情况下赠与行为不可撤销?民法典有新规定

 

观点: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单方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第186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编辑部解读: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民法典》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尽管原则上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但如果对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信原则。因此,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应有适当限制,故本条第2款对赠与的任意撤销作了如下限制:

1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充分与慎重,因此,对于此类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无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无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残、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3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其他情形。例如我国《慈善法》41条第1款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赠与的财产的权利已被转移的,赠与人自然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的,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