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一“典”| 第37期:离婚时,哪些情况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2022-06-10问题:离婚时,哪些情况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观点:
当夫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编辑部解读:
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即第5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将其他一些确实是由于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完善了离婚赔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审理及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对确实有过错的另一方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由受损害的无过错方自行决定,法院不能主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判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