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一“典”| 第30期:《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有哪些?一次说个明白
2022-04-08问题:《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有哪些?一次说个明白
观点: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改)
《民法总则》(已失效)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编辑部解读:
一、个人信息定义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从民事、行政、刑事各方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个人信息要满足三个要件:
1、具有识别性,这是核心要件。就是通过该信息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将某一自然人“认出来”。
2、要有一定的载体,这是个人信息的形式要件。个人信息必须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下来,没有以一定载体记录的信息不是个人信息。
3、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是个人信息的主体。对于《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规定没有列举的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可以根据前述三个要件进行判断。
二、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个人信息与隐私确实有紧密联系,但是二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
1、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隐私强调私密性,而个人信息强调识别性。
2、“隐私”与“个人信息”二者的范围有重合(重合部分可以称为隐私信息,即权利主体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如病史、犯罪记录等),但“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不愿为外人知晓的“隐私信息”,还包括可以公开的“非隐私信息”(如姓名、性别等)。
3、就权利内容和救济方式而言,隐私权作为一种私生活受尊重的权利,多表现为消极被动和防御性的特点,它以侵害行为或侵害可能为前提,以维护人格尊严为目的,一般不具有财产利益。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表现为一种积极主动的请求权,不仅包括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收集、处理的内容,还包括权利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积极控制。
4、对二者的保护程度不同。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要高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例如,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的规定,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需要获得隐私权人的明确同意。对于《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的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原则则相对要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