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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第29期:《民法典》中关于“情势变更”的问题一次说个明白

2022-04-08

问题:民法典》中关于“情势变更”的问题一次说个明白

观点:合同成立后发生“情势变更”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已失效)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编辑部解读:

依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民事合同领域“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原来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继续履行合同则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我国最后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起草过程中,对是否规定情势变更制度也有一些争论,但总体来看,多数意见认为有必要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最终《民法典》第533条对情势变更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修改。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

依照《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1)这种重大变化是一种客观情况,要达到足以动摇合同基础的程度。(2)这种重大变化应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的期间内。(3)这种重大变化应当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4)这种重大变化不能属于商业风险。

2、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情势变更制度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作的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限制在非常必要的情形内。只有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才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

二、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效果

满足以上情势变更制度适用条件的,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对于因情势变更造成的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状态,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与对方协商的,对方应当积极回应,参与协商。

2、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就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达不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最终裁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当事人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第562条和第563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存在实质不同。情势变更制度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状态所作的必要调整,当事人本身并不享有实体法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或者变更权,当事人仅在程序上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仅是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存有一种可能性,最终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有必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及如何调整,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