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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第28期:签署“预约合同”而不履行后续缔约义务,将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2022-04-08

问题:签署“预约合同”而不履行后续缔约义务,将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观点:当事人在签署预约合同后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已被修改)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部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约合同在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广泛。为了应对实践需求,《民法典》在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一、关于预约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达成合意,即可构成预约合同。因此,预约合同最本质的内涵是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在实践中经常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当然不仅仅表现为这三种形式。对于实践中如何界定预约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1、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对此,应当着重把握三点:(1)预约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2)预约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就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3)将来订立本约应当是确定的。

2、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有所区别。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订立本约合同是预约合同得到履行的结果。本约合同当事人可直接履行各自义务,实现合同目的,无需再另行订立合同。

3、预约合同的本质内涵与表现形式的关系。预约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例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但这并一定代表上述表现形式一定构成预约合同,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是否对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达成合意。相反,如果有些表现形式如“意向书”内容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合意,那么同样构成预约合同。

二、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既然是一项以订立本约为目的的独立合同,那么当事人违反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49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8章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也可以包括以上几种责任形式。当事人就预约合同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的,若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义务,可以适用违约金责任或者定金责任。但对于是否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仍然存在一定争议,有赖于在实践中或通过进一步立法进行解决。

三、预约合同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出台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预约合同仅适用于买卖合同领域为了应对实践需求,《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在合同编通则中,明确将预约合同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制度予以规定,使其适用于各种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