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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第26期:物业服务人应注意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22-04-08

问题:物业服务人应注意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观点: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下述事项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1、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

2、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

3、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立法沿革:(新增规定)

编辑部解读:

《民法典》中规定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有利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业主作为被服务的对象,有权知道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事项有关的事项,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业主在了解物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基础上,可以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而且,对于物业服务人员作出信息公开义务的要求也是实现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权的需要。《民法典》第285条规定了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权和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监督、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的义务,而物业服务人定期向业主报告,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人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于物业服务人公开及报告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当事人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加以约定。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能作出明确约定的,《民法典》第943条规定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公开,具体的公开方式应结合所服务物业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