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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第25期:《民法典》规定哪些格式条款无效,本文一次收集齐

2022-04-08

问题:《民法典》规定哪些格式条款无效,本文一次收集齐

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作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笔者注:《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共有15个条文(第143条至第157条),考虑到本文篇幅限制,在此不再进行罗列,有需要的读者可自行查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第40“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编辑部解读:

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属于合同成立后的效力评价层面,对于其无效情形,根据《民法法典》第497条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一)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通用的无效情形。《民法典》第一编第6章第3节(第143条至第157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作了总括性规定,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总则编第6章第3节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则该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506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如果具有第506条规定的情形,则当然也是无效的。

(二)格式条款特有的无效情形。格式条款由单方提供,对方没有就条款进行实际磋商的机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会恣意追求自己的单方利益,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风险和负担。其中,《民法典》第497条第2款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第3项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均属于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这些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位阶相同,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适用领域内,适用该特别规定。根据该规定,在格式条款中存在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可以直接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应当认定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规定也适用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格式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整体无效,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