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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第23期:一张表看明白《民法典》中关于“维修资金”的规定

2022-04-08

问题:一张表看明白《民法典》中关于“维修资金”的规定

观点:

维修基金

归谁所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如何筹集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如何使用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用途

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使用注意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使用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78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79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编辑部解读: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否正常、及时、顺利地维修,关系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否正常使用及业主的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有必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作出规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归属

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属问题,《民法典》第281条作出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

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用途以及如何使用等问题,《民法典》第281条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对此,有三点需要明确: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至于业主如何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要依据《民法典》第278条作出决定。

2、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用途,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至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哪些部分为共有部分,哪些设施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要根据每一栋建筑物、每一个建筑区划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对此,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条、第18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3、为便于业主及时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依法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本条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紧急情况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281条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对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维修资金作了指引性规定,即需“依法申请”,此处的“依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