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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16期:遗产分割争执不下怎么办?《民法典》新规定遗产管理人来帮忙(二)

2021-05-11

问题


上一期介绍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那么遗产管理人如何选出呢?

观点


继承开始后:

(1)自然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立法沿革

本条为新增规定。


编辑部解读

上一期中介绍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那么遗产管理人如何选出呢?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可以由以下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执行遗嘱事务的人。《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一般情况下,在存在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

2、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在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或留有遗嘱但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或者遗嘱执行人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对于由谁管理遗产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此时,由被继承人共同推选出遗产管理人,这也符合通常做法。至于全体继承人之间按照何种规则推选以及推选几人,则可由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

3、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全体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就涉及全体继承人如何作出决策的问题,此时也需要由全体继承人协商达成一致。

4、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就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为了妥善保管并更好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城镇的无人继承遗产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妥当;农村居民生前作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享受了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很多权益,遗产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管理也是合理的。

5、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如果因确定遗产管理人而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此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主体应为所有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此类纠纷涉及继承遗产的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