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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14期:一个人是否可以订立多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效力是否最高?

2021-05-11

问题


一个人是否可以订立多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效力是否最高?

观点


遗嘱人可以订立多份遗嘱,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失效)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编辑部解读

遗嘱人从立遗嘱到遗嘱生效的这段期间,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改变其当初立遗嘱时的意愿。法律允许并保障遗嘱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对《继承法》第20条作出了如下具有实践意义的修订:1、增加视为撤回遗嘱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民法典》1142条在吸收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需要注意的是,本款强调遗嘱人要有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不构成对遗嘱的撤回。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必然优先《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不同,《民法典》删除了关于“自书、代书等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保留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即对于遗嘱人所立的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认定遗嘱有效的判断标准,无论遗嘱形式如何。此举主要是为了保障遗嘱人能够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不受表达形式的约束,有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对于不同形式遗嘱的形式要求进行了相关规定,如果后订立的遗嘱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形式要件或者被认定为《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的无效遗嘱的,则无法产生撤销、变更之前遗嘱的法律效果,对于遗嘱人死亡后的遗产分配仍应当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