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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13期:《民法典》新增设了两种遗嘱的形式,是什么?分别有什么要求?

2021-05-11

问题


《民法典》新增设了两种遗嘱的形式,是什么?分别有什么要求?

观点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立法沿革(第1136条为新增规定,第1137条为实质性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编辑部解读

一、打印遗嘱,是指遗嘱的内容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近些年来,随着个人电脑及电子产品的普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打印的方式立遗嘱的情况,由于《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作出规定,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产生了一些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当遗嘱有多页时,如果仅在一页签名,其他页的内容容易被篡改或者替换,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对遗嘱的每一页仔细核对并签名。如果遗嘱人、见证人只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签名,则不能认定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有效性。

3、注明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时间为判断遗嘱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未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二、录像遗嘱是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并用录像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有一些意见提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应用,除了录音之外,录像以及其他电子形式都可以成为制作遗嘱的载体,有必要明确录像遗嘱这种形式。鉴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本条对于录音录像遗嘱规定了一些形式要件:

1、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由于录像遗嘱不是书面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无法签名,因此,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展示其肖像,在记录肖像的同时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这样可以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否则录音录像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