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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9期:“想离婚?”冷静一下。

2021-03-17

问题


“想离婚?”民法典规定30天冷静期详解。

观点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三十天“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立法沿革

本条为新增规定。


编辑部解读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当夫妻双方向行政机关申请离婚的,行政机关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再行决定是否离婚。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在实践中产生了巨大争议,但《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应当是出于对现实状况的一种考虑。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协议离婚问题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二是协议离婚比例逐渐提高。三是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型、轻率、草率型离婚屡见不鲜,数量增加。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婚姻登记部门缺乏必要的调解和限制措施,导致冲动型、轻率、草率型离婚的数量增加。

为防止轻率离婚,几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纷纷提出议案、建议或者提案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法律,对此问题予以解决。社会各界呼声也很高。因此,民法典在编撰过程中,在充分征求意见的情况下,新增了本条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冷静、理智地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重新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在30日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应当在该期间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当事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