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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8期:别以为领了结婚证就稳了,下列情形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

2021-03-10

问题


别以为领了结婚证就稳了,下列情形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

观点


如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订和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1条规定:“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编辑部解读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具体来说:

1、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有《民法典》第1048条第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未到法定婚龄,是指《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20周岁的法定婚龄。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民法典》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无效情形,而是将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后在本法第1053条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笔者将在下文详作说明。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因胁迫而结婚后被撤销,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在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为一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能使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

那么,这一年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呢?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条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为胁迫行为可能延续到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后,由“结婚登记之日起”改作“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更为合理。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被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在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3)有权撤销婚姻效力的机关。不同于《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民法典》中只保留了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删除了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

2、重大疾病未告知被撤销,是指为了配偶和子女的身体健康,如果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则不能隐瞒,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结婚登记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如前所述,《婚姻法》中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婚姻无效的条件,之所以将其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是考虑保护病人享有同样结婚的权利,如果两个病人或一个病人一个健康人在知情后自愿结婚,或即便婚姻登记前未进行告知但事后予以认可的,应当认可婚姻关系有效,这即体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避免对患病人群的歧视,是对人权保护的进步。

本条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所谓“知道”,是指有直接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对方患病。“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但是根据生活经验、相关事实和证据,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运用逻辑推理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对方患病。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的是“哪些重大疾病可以作为撤销婚姻的事由”。纵观婚姻法立法沿革,曾列举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如1950年版婚姻法规定了“花柳病”“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为禁婚条件,1980年版婚姻法规定“麻风病”为禁婚条件。但自2001年修正婚姻法起就未再列举禁婚条件。在本次《民法典》中也没有具体列明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主要是考虑到技术在进步,医疗水平在提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认定的重大疾病完全可能是不同的。重大疾病具体是什么病,或者某种疾病是不是重大疾病,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的部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