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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7期:你知道有些单位是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义务的吗?哪些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性骚扰”?民法典新规看个明白。

2021-03-03

问题


你知道有些单位是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义务的吗?哪些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性骚扰”?民法典新规看个明白。

观点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立法沿革

本条款为新增规定。


编辑部解读

性骚扰行为可能会对被骚扰人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性骚扰予以规定。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和第44条中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8年将“性骚扰责任纠纷”作为新增加的民事案件案由,在司法实践中提高受害人诉讼的可能性和力度。《民法典》也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性骚扰问题予以回应,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行为义务。

本条第1款规定了性骚扰的一般性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件:(1)性骚扰中受害人是所有的自然人,不区分性别、年龄;(2)性骚扰构成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3)骚扰行为与性有关;(4)行为一般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体的、明确的;(5)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故意的。除此之外,如果要求骚扰人承担民事责任,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般责任构成要件,例如,如果受害人依据本法第1165条第1款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还应当具备该款要求的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符合本法第1183条第1款的规定,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为了有效防治“性骚扰”行为,本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为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而采取措施的义务。这些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这些措施涵盖了事前的预防、事中的受理投诉和事后的调查处置各个层面。例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告知性骚扰的惩罚机制及救济程序机制,为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协助等。应当注意的是,单位除应当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义务,也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其他性骚扰的义务。例如,单位的客户到单位对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性骚扰,单位也负有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而如果单位未尽到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