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新闻中心
  • 律师团队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盈一“典” | 第1期:胎儿是否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2021-01-20

问题


胎儿是否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观点


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立法沿革(非实质性修订)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编辑部解读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该规定,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但本着保护胎儿利益的原则,法律有必要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制定出台以前,我国只在继承事项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如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除了继承事项之外,我国法律没有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其他规定。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而本次《民法典》基本承继了该条规定,只是标点符号有所修订,明确规定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所以采用“视为”一词主要是与《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相对应。

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依据该条规定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可能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本条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在继承范围以内,原则上也包括侵权等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