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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公司破产与清算案由变化及案由集成 周隆君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

2020-12-3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民法典》一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修改第三级案由88个,修改第四级案由49个。案由对于民商事案件的请求权基础的建立和规范十分重要,笔者作为主要从事公司破产与强制清算法律实务工作的律师,及时梳理了其中与公司破产、清算有关的案由变化情况,以期为实务工作明晰思路。


本次修改涉及到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案由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将公司破产清算所在的一级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变更为“非讼程序案件案由”,明确了破产审判程序,属于非讼案件的程序定性问题。

其次,专门就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增加了两个二级案由,分别为: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和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最后,在三级案由修改部分,将原处于第二级案由“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264.申请公司清算”,调整至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20.申请公司清算”;将原处于二级案由“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的“270.申请破产清算”“271.申请破产重整”“272.申请破产和解”三个三级案由调整至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21.申请破产清算”“422.申请破产重整”“423.申请破产和解”。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项下新增“424.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经过上述新增、变更、调整后,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公司破产、清算的案由如下图所示:



第一级案由

第二级案由

第三级案由

第四级案由

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83.公司解散纠纷


284.清算责任纠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89.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290.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291.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292.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293.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94.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295.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债权确认纠纷

296.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297.破产抵消权纠纷


298.别除权纠纷


299.破产撤销权纠纷


300.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301.管理人责任纠纷


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420.申请公司清算


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421.申请破产清算


422.申请破产重整


423.申请破产和解


424.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