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公司破产与清算案由变化及案由集成 周隆君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
2020-12-30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民法典》一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修改第三级案由88个,修改第四级案由49个。案由对于民商事案件的请求权基础的建立和规范十分重要,笔者作为主要从事公司破产与强制清算法律实务工作的律师,及时梳理了其中与公司破产、清算有关的案由变化情况,以期为实务工作明晰思路。
本次修改涉及到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案由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将公司破产清算所在的一级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变更为“非讼程序案件案由”,明确了破产审判程序,属于非讼案件的程序定性问题。
其次,专门就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增加了两个二级案由,分别为: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和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最后,在三级案由修改部分,将原处于第二级案由“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264.申请公司清算”,调整至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20.申请公司清算”;将原处于二级案由“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的“270.申请破产清算”“271.申请破产重整”“272.申请破产和解”三个三级案由调整至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21.申请破产清算”“422.申请破产重整”“423.申请破产和解”。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项下新增“424.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经过上述新增、变更、调整后,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公司破产、清算的案由如下图所示:
第一级案由 |
第二级案由 |
第三级案由 |
第四级案由 |
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83.公司解散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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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清算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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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89.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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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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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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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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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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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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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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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债权确认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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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取回权纠纷 |
(1)一般取回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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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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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破产抵消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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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别除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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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破产撤销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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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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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管理人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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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
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
420.申请公司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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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
421.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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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申请破产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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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申请破产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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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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