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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2020-03-17

引言: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华大地肆虐,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2020年2月14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紧急预警,明确疫情期间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聚集性培训活动。面对这一疫情防控高压线,广大校外培训机构纷纷停止线下培训活动,有条件的机构备战线上工作、将线下教学转为线上开展,也有的机构采取与学生、家长协商延期授课等应对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带来的震荡和影响不容小觑。2020年2月20日,中国培训教育网发布了由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调研、出具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培训教育行业状况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1],展示了疫情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现状及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本文将以该调研报告的数据和结论为基础,阐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影响,并着重分析疫情期间,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对建议。


一、疫情对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主要影响[2]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部分的数据和图表均来源于《调研报告》;其次,限于篇幅和内容需要,本部分仅选取了与文章阐述内容相关的数据和图表,如果各位读者对《调研报告》全文感兴趣,可以登录中国培训教育网自行查阅(http://www.zgpxjyw.org.cn/)。1.受疫情影响的程度针对此次疫情所产生的影响,超过90%的机构表示存在大的影响,目前机构经营存在部分困难或严重困难。其中,29%的机构表示“影响严重”,导致机构经营面临严重困难,可能倒闭;36.6%的机构表示“影响很大”,导致经营暂时停顿;25.4%的机构表示“影响较大”,导致经营出现部分困难,处于勉强维持状况;只有1.1%的机构表示疫情对经营活动没有明显影响,7.9%的机构表示“影响较小”,经营虽出现困难但总体保持稳定(具体情况参见图1)。

图1 疫情对机构经营的影响


2.疫情期间机构所面临的主要困难纯线下培训机构由于受“在疫情期间不能进行线下培训”的政策影响,直接面临着“场地租金压力”和“人力成本压力”,与此同时“线下转线上的压力”也远远高于其他已经具备线上功能的机构(参见图2)。


图2 线下机构面临的困难排序



对于线上培训机构而言,虽然由于教育部“停课不停学”要求面临着一定的机遇,但由于线上培训机构也仍然面临着受疫情影响场地使用受限、员工复工率低等问题,而导致线上培训机构经营也受到影响,其面临的主要困难依次为场地租金压力、营收减少、人力成本过高等(参见图3)。 

图3 线上机构面临的困难排序

而对于线上线下融合的机构,则同样面临着疫情所带来的上述各种问题,因此该类机构面临的主要困难依次是:营收减少、场地租金压力、人力成本过高、员工复工率低、线下转线上的压力、税收压力及其他(参见图4)。  

图4 线上线下融合机构面临困难排序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感受到绝大部分培训机构受疫情影响较大甚至存在使培训机构经营面临严重困难并倒闭的可能;就培训机构面临的主要困难而言,无论是纯线下培训机构、线上培训机构还是线上线下融合的机构,按照机构选择比例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营收减少、场地租金压力和人力成本过高。

二、法律层面分析疫情期间培训机构面临主要困难的应对建议1. 新冠肺炎疫情的定性问题前期本所已有多篇专业文章分析并详尽阐述了“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笔者归纳如下:1.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2.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合同虽可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考虑适用公平原则或类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处理。2. 培训机构面临主要困难的应对建议(1)家长、学员要求与培训机构解约退费本次疫情发生及高峰时期恰逢机构的营业旺季,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停止开展任何线下培训、举办任何形式的聚集性活动”预警的影响,各机构不得不采取寒假停课、线下面授转为线上网课的措施。尽管如此,仍无法控制广大学员和家长因无法适应网络授课等原因而要求解约退费。培训机构该如何处理家长、学员的解约退费要求?① 仔细研读合同、确定核心条款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合同内容或有不同,但在研读合同时应重点关注有关“授课模式”条款的约定。若“授课模式”明确约定且培训期内前期已开课程均为线下面授模式的,则应当属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若双方在签署培训合同时,家长、学员选择以线上网课方式参加培训的,那么就新冠肺炎疫情及政策预警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便不可一切了之。因为政策预警这一防控措施是对“线下培训”、“聚集性活动”的禁止,对于培训机构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现无接触、无聚集式的培训,并不属于疫情防控措施所禁止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冠肺炎疫情不能构成培训机构无法履行“线上网课”模式合同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类似的情况如:培训机构的讲师尚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无法授课,且家长、学员不同意更换其他讲师的。② 预付培训费的退还针对疫情期间培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因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和责任,因此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客观对待、冷静处理,采取线下调线上、办理课程延期、退还课程部分差价等方式多元化解决,争取合同的继续履行,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及商业秩序的正常和稳定运转。培训机构的经营模式多为培训费预收制。不同与一般的民商事关系,培训机构与家长、学员之间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受到《合同法》的约束与调整,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笔者认为,此处经营者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属于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部分。

(2) 培训机构场地租金压力大课外辅导市场的竞争日趋紧张,如果不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或许很多培训机构仍在谋求扩张、开设更多分校、租赁更高端的办公楼宇。在外部经济环境良好、生源稳定的时期,培训机构尚能通过预收学费、寻求投资来保持账面的平衡甚至盈余,但疫情的降临无疑阻挡了培训机构“开源”的步子。疫情之下,培训机构的出资人往往能第一时间想到运用“不可抗力”条款及时维权、止损,但落到具体操作上却犯了难,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① 全盘考虑、谨慎选择解除租赁合同培训机构与房企签署的租赁合同有商业性、长期性、稳定性等特点。商业性是指培训机构租赁房屋系为机构经营、开展营利性教育培训所需;长期性是指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甚至五年以上;稳定性是指在租赁期间及续签合同时,培训机构与房企对于主要合同条款不会轻易更改且续签的意愿极高。根据法律规定并基于以上特性,笔者认为培训机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要求与房企解除租赁合同至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其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培训机构客观上无法使用租赁场所即租赁物的用途丧失商业性;其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其三、租赁合同订立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至少应在租赁物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之前;其四、整个租赁期或租赁期的大部分时间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重合,即疫情及政策预警导致全部或绝大部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不得仅仅导致小部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实践经验来看,司法机构倾向于维护合同关系稳定,对于解除合同持审慎态度[4]。因此,培训机构应当充分论证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租赁合同的影响,同时从培训机构长远发展及经济效益(如重新选址带来的装修成本、时间成本等)的角度考虑,谨慎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② 积极协商、争取租金减免、变更租赁合同目前,部分省市发布惠企政策,要求疫情期间房企主动减免房租。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出租的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的,自2020年2月7日起6个月内执行前三个月房租全免,后三个月房租减半的政策”部分区县财政局也参照该要求出台了相应的减免政策。因此,若培训机构租赁的房屋属于前述减免范围的,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若租赁的房屋不符合前述房租减免政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能否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5]:如受疫情影响培训机构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比如涉事房屋被征用为隔离场所或因属于疫情区被相关部门采取隔离措施的),承租人一般可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如基于疫情期间学员减少、大范围停课、技术成本激增等原因造成培训机构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但疫情并未影响培训机构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则一般不能以此主张免除租金给付义务;如对培训机构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可考虑依据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调整租金,但具体是免是减,减免的幅度、比例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③ 其他应予注意的事项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影响的培训机构应细致翻阅签署的租赁合同,并尽快确定止损和沟通思路,同时注意如下事项:


其一、及时通知出租方

笔者认为,培训机构受疫情影响主张解除 [6]或变更合同的均应及时通知出租方。通知在紧急情况下可优先选择电话、微信等方式做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为更好的沟通和协商,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相关诉求和追补内容。

其二、搜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涉及全国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租赁合同各方对于事件的发生应并无争议。此处提到的搜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指:统计、确认因新冠肺炎疫情对培训机构履行租赁合同所造成的影响、因无法使用或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给培训机构造成的损失以及学员减少、营收锐减给培训机构带来的负担和压力等等。

其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必须明确的是,虽然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属于减轻或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事由,但基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受影响一方亦不得滥用权利。笔者认为,培训机构应充分权衡利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减免标准,对于预交房租的未使用部分可以尝试主张延长相应的租赁期间;对于应交房租的部分,可主张延期缓交,避免承担逾期利息;同时积极协商确定房租的减免标准。

其四、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

培训机构与出租方达成一致的,则应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原《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并就具体减免数额或合同解除的责任后果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当然,在疫情防控工作最吃紧的关键阶段,双方也可先以电子邮件等方式达成一致,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文件。


(3) 培训机构用工成本大幅提高根据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示,疫情发生并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或生活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大幅提高。但国家及天津市也在税收及社保费用的缴纳方面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笔者以天津市培训机构为例,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论述:① 对于非隔离及不按照隔离政策对待的员工延迟复工: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延迟复工,职工未提供劳动,是否支付工资?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工作,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同时根据《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基于以上,笔者认为延长复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培训机构应按如上政策执行,即与员工充分协商,若培训机构安排工作,则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及工资标准;若培训机构未安排工作,则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7]。② 隔离及按照隔离政策对待的员工[8]工资发放: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二条:“职工工资如何支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隔离没有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根据《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③ 延期支付工资培训机构因延迟复工或金融机构暂停对公业务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但应及时告知职工。④ 税收优惠政策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第15项:“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⑤ 社保减免政策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第10项:“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以及第16项:“特许放宽社保政策。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天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20%。”

结语:

教育生态涉及到的关联群体众多、数量庞杂,其是否能健康、有序、平稳的度过疫情考验,关涉到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不同于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自负盈亏属性注定受疫情影响更为剧烈,每个培训机构都面临着纷繁的突发问题和考验。尽管教育业尤其是广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再临冲击,但广大教育培训机构应恪守大局意识,坚决把学员的生命安全和学生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参考资料:

[1]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14日,面向全国31个省市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培训机构影响”的在线问卷调研。该专委会调研共回收问卷1470份,其中有效问卷1459份,占99.25%。

[2]来源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培训教育行业状况调研报告》。

[3]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通知第五条当事人以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主要或部分理由诉请解除合同的,对其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答: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该条的规定,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审理此类案件时,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

[4]注: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天津高院十项措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中载明:“对于涉买卖、租赁、借款、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服务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合同纠纷,依照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案情研判违约原因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规定,进而认定能否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5]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商业用房租赁中,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业收入产生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规定:“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6]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7]注: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20元统一调整为980元”。

[8]注:隔离员工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按照隔离政策对待的员工是指(1)对湖北省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14天的隔离健康观察、限制外出;(2)对疫情较严重地区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备案,进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3)对密切接触者和高度怀疑人员,严格隔离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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