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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疫情看今后野生动物检疫

2020-02-21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战役还在继续。有专家表示:“新冠病毒可能存在多个中间宿主。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要尽量少养野生动物,更不能吃野生动物。”我们都知道,食用、贩卖、猎杀野生动物等行为均是违法的。那么在饲养和检疫环节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做才能将野生动物给人类带来的潜在危害降到最低呢?


一、我国关于野生动物检疫的规定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在我国,动物检疫系行政许可行为,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屠宰、经营、加工、运输等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售、屠宰、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办理检疫证明。经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二、当前野生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

1.野生动物种类多,防疫难度大。因野生动物生活习性、生存环境不同,携带的病原体种类复杂,防疫难度较大。哪些动物属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范围到哪里,哪些野生动物是可以人工驯养并利用的,各类野生动物的防疫标准是什么,都是野生动物检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虽对现有野生动物建有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名录,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力求细化、囊括野生动物分类、种类,但野生动物层次划分繁杂,所携带病原种类复杂,防疫、检疫工作难度依旧很大。

2.野生动物针对性防治手段匮乏。因野生动物种类多、分布广且部分较为稀有,我国对野生动物更侧重于生态性的保护,而弱于防控疾病的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也没有就野生动物疫苗研制、检测方法制定程序性、规范性的文件,对大多数野生动物携带的病原体没有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疫苗及检疫标准。此外,由于疫苗的研制是一个长期的工作,至少需要经过三期的临床试验并取得满意效果后方可上市,因此如在疫情来临时,而我们没有任何准备,代价将是惨痛的。

3.对野生动物防疫重视程度差。对于野生动物的防疫不仅仅在于检疫,更在于“防”,在于对野生动物充分的认知。如果2003年SARS的教训已经忘却,那么今天的非冠病毒再次给世人敲响警钟,野生动物携带、传播大量病毒、病菌是毋庸置疑的。检疫部门的检疫范围不仅局限于家养动物,更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检疫防疫。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要因为一己私利捕杀、买卖、烹饪、食用野生动物。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每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尊重野生动物也是尊重人类自己。

三、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检疫的管理措施

1.加强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构建完善的野生动物检验检疫法律体系。完善的动物检验检疫法律体系,在有效防范动物疫病入侵、保护畜牧业生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尽快发布野生动物检疫规程,促进、完善野生动物检疫工作。《动物防疫法》中对动物防疫的范围规定,针对的是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对于绝大部分的野生动物并没有防疫检疫法规,由于缺乏相应的检疫规程等因素,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实施检疫。

2.加大政府部门监督引导力度,规范市场、屠宰场的检疫管理。野生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政府支持和监管,通过建立约束机制完善野生动物监督保障体系。政府可搭建有公众参与的多层级的监督管理网络,以网络化、信息化为手段,有效开展野生动物防疫工作。严格执行动物检疫标准,规范市场、屠宰场的检疫管理制度。甚至明确禁绝一切野味市场,严厉打击和严肃处罚野生动物的捕猎、屠宰、买卖、烹饪、食用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调动全社会资源,加大防疫疫苗的投入。免疫注射是确保动物安全的有效手段,对于野生动物免疫疫苗的研究不仅属于国家战略范畴,更是在全社会健康系统下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加大对防疫疫苗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仅是为现在,更是为将来。

此文刊登于2020年2月13日《天津日报》乡村振兴·法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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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爽,三级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数十家政府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天津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数十篇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