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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合规指引之“如何支付工资”

2020-02-21

本文系作者针对有关企业咨询的实务问题,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分析和解答,可供参考。

1、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就全国而言,国务院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做出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的休假安排,2月3日起正常上班。2020年春节假期原本应到1月30日,1月31日是工作日,2月1日属于调休的工作日,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实际上是增加了1月31日、2月1日两个休息日,故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此期间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因防控疫情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规定,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采用标准工时制的,应当每日支付200%的工资;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150%的工资;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支付加班工资。无论何种工时制度,均不得扣除带薪年休假。

2、延期复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2020年1月31日,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发《关于本市迟延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暂不复工,复工时间另行通知。结合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自2020年2月3日起属于延期复工期间。

关于延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受到各省市交通管制、隔离措施、医学观察等方面影响,各地确定的复工期不同,因此关于延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也不同,很多省市并未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工资的支付。笔者认为,如果延期复工期时间短,其中只涉及几个工作日的时间,此期间休息的职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因疫情不能休息的职工,采用标准工时制的,应当每日支付200%的工资;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150%的工资;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如果延期复工时间长,应当坚持把抗击疫情放在首位,本着和谐劳动关系处理,此期间休息的职工,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即可,绩效工资、全勤奖等其他工资可以不支付;因为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工作或者以其他方式工作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即可,不必按照休息日加班确定工资。

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或短期内不能复工造成停产停工的,可以适用后文关于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

3、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期满后,对于响应政府号召自行隔离,或者职工已经返岗但被单位要求自行隔离14天而不能工作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笔者建议,职工自行隔离期间能够安排居家办公的,属于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无法安排居家办公的,可以以职工申请及企业统筹安排的方式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超过本人有权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可以由员工申请休事假,企业按照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支付事假工资;企业没有相关规章制度的,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4、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1)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期间为待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由于天津市未有关于生活费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可参照2019年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80元/人/月。

5、职工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如何支付工资?

为了防控疫情,部分地区采取了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的管制措施,职工因此不能按时返岗的,笔者建议以职工申请及企业统筹安排的方式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超过本人有权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可以由员工申请休事假,企业按照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支付事假工资;企业没有相关规章制度的,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若职工因公出差,由于疫情防控不能按时返岗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如何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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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对于具体问题的法律分析意见或建议,仅供参考、交流。若有关当事人有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请联系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简介


王萌,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涉侨港澳台法律事务部主任,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与生活》栏目特邀嘉宾,曾任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为数十家政府、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天津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数十篇专业文章,参与编著《合同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等专业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