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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染病和传染病防治的医学及法律常识(三)

2020-02-21

三、违反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法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1.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上述部门和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③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④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⑤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②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③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④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⑤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4)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②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③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④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⑤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⑥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⑦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5)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6)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③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④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⑤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2.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上述部门或机构及其主要领导人或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降级、撤职,开除、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或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③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④拒绝接诊病人的;⑤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7)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泄露新冠病毒肺炎患者隐私被行政拘留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日,多名群众报警称,有人泄露涉及疫情的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接报警后,某市公安分局迅速开展调查,并于2月3日将涉案人员许某某(女,54岁,某市人)抓获,现许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拘留七日。

评析:公民个人的患病信息属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泄露公民个人隐私,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治安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被行政拘留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1日下午,某市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某镇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镇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王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王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王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评析: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对于省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颁布的决定,必须严格遵照履行,才能尽快阻断疫情传播。王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既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三】诊所延误诊疗致疫情蔓延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17-21日,某诊所接诊有武汉旅行史且有畏寒发热症状的患者江某,经输液治疗5天后病情未好转,患者1月22日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后经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并于1月26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经查实,该诊所接诊医生张某在江某就诊期间,未落实相关传染病报告制度,违反诊疗常规、未向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上报,延误了患者治疗的最佳时期,未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导致该市疫情传播蔓延。某市卫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吊销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张某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评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义务。该诊所和接诊医师在当前全国疫情严峻的形势下,违反诊疗常规和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怠于履行报告义务,既延误了患者的诊治,也造成了传染病疫情的进一步扩散,给全市防控工作造成巨大压力,所以应承担行政责任。

【案例四】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被罚款300万元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6日,某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公告》。当天,有消费者反映位于该市某区的某药店销售口罩价格过高。在此前一天,该市市场监管委检查人员已责令该药店停止高价销售“KN95口罩”,但公告当天该药店仍以128元/袋的价格继续销售。经查明,该商品进价仅为12元/袋,明显超出正常利润范围销售商品。同时,该店还有其他两款口罩存在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药店最终处以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此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

评析: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是对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

(二)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传染病防治的罪名主要有: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3年5月13日,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涉及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共涉及(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生产、(4)销售伪劣产品罪,(5)生产、销售假药罪,(6)生产、销售劣药罪,(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10)虚假广告罪,(11)非法经营罪,(12)诈骗罪,(13)妨害公务罪,(14)故意伤害罪(15)故意杀人罪,(16)抢劫罪,(1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8)煽动分裂国家罪,(19)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寻衅滋事罪定罪,(21)非法行医罪,(2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3)贪污罪,(24)侵占罪,(25)挪用公款罪,(26)挪用资金罪定罪,(27)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28)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29)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29个罪名。

同时,从司法实践看,违反传染病防控的违法行为还可能触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名。

其中,特别需要注意几个罪名的区别。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五】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造成多人感染新冠病毒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0日,黄某某从武汉返回某市某镇,但其对疾控部门人谎称是从菲律宾返乡,且其回乡后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频繁外出活动,1月21日参加民俗游禄活动,次日又参加民俗宴请活动,该活动共计3000余人参加,之后还参加了涉近千人的婚宴。1月29日,黄某某出现发热症状并入院隔离治疗,2月1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后该镇累计确诊病例8例、疑似病例2例。该聚集性病例发生后,某市对8名确诊病例、2名疑似病例集中收治;对52名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对91名重点关注对象实行居家医学观察,对3557名一般接触者实行医学随访,并全程管控。目前,黄某某已被警方拘留。

评析:对黄某某的行为的认定,关键取决于其主观上是否“故意”,即如果其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感染病毒的事实,只是隐瞒了自己“来自武汉”,其行为应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如其明知自己感染病毒而刻意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并故意与不特定的他人密切接触,其行为应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案例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症患者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

案情简介:刘某某,某市某镇人,2020年1月20日与家人从武汉驾车回到老家,次日参加聚会。1月22日上午,刘某某因发烧、咳嗽,到某镇医院就诊,随后乘客车回家。1月23日,刘某某病情恶化,到某区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但刘某某不听劝阻,悄悄离开医院,乘坐客车回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几天内,导致刘某某接触大量人员中数十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并有多人确诊。2月5日,刘某某治愈出院,即因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于2月6日被南充警方立案侦查。

【案例七】因迟未报疫情预防保健站站长被判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015年4月28日,时任某县某镇预防保健站副站长的章某,到该镇某门诊部出诊,听说该地区有小孩感染流行性腮腺炎,但章某没有在意。5月1日和2日,章某陆续接到2个门诊部和1个村卫生站有4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的报告。由于疫情发生在“5•1”长假期间,保健站计算机网络又出现故障,章某在不能按要求通过网上报告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其他方式在24小时内向县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直至5月8日上午,章某才将手工填写的报表送到县疾病控制中心。经调查,当日患流行性腮腺炎的病人达21人,由于延误了时机,截至6月21日,该地区流行性腮腺炎病人已被传染达165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身为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在明知疫情发生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导致传染病流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据此,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判处章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评析:上述两个案件,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区别主要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二是危害行为不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危害行为以《刑法》第330条所列举的4种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为限,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危害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且情节严重”;三是危害结果不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结果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结果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并未限定导致传播或流行的传染病是哪一类。故上述两个案例中虽然都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但涉及的罪名不同。

 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与妨害公务罪

【案例八】发热患者因恐惧被隔离抢夺警械涉嫌妨害公务罪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乘坐高铁回家途中,感觉自己存在感冒发烧症状,于是中途在某市南站下车。下车后,为逃避疫情排查,遂躲入该市某小区居民楼楼顶。小区居民发现后报警。在政府工作人员、民警的劝说下,张某同意配合疫情排查工作。在民警驾驶警车送其去往救助站途中,因恐惧被隔离后不能回家过年,张某遂抢夺民警武装带内的警械,强行拉警车手刹,导致警车失控并撞到路边隔离带,造成警车受损,车内民警受伤。1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评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是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张某抢夺警械、强行拉警车手刹属于暴力方法,并造成了警车失控、民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与案例六中的孙某某所涉及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4种行为,但实施行为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也没有直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二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后果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造成了执法人员伤害的严重后果;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后果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4.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九】确诊男子瞒报致5人感染新冠肺炎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案情简介:孙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2020年1月19日回某市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接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某市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某某立案侦查。

评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即使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这种在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其危害的严重程度远远大于“无意为之”的行为,其所侵犯是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正因如此,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案也警示所有人,严峻疫情当前,每一个公民都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既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尊重,更是对对自己和家人生命健康的负责。


(本文因内容较多,分三次连载,至此连载完毕。)


本文作者:何宁,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医药法律事务部主任,天津中医药大学教授,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栏目特邀嘉宾,天津市卫生监督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医专业委员会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