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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染病和传染病防治的医学及法律常识(二)

2020-02-21

二、关于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有别于其他疾病的最大特点就是传染性,这类疾病所威胁的不是某一单独生命个体,而是社会中所有的人。传染病是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严重疾病,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危害极大,因此古今中外的政府都是通过最为严格的手段——立法,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消除进行法制化管理。传染病防治立法历来是卫生立法的重点。

我国传染病防治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进入21世纪后初步形成体系,我国现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见表1。

表1  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主要法律法规

 

 

1. 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

根据传染病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我国将40种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2种。对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对可疑染疫人的留验以及疫点、疫区的处理,均可强制执行。

乙类传染病,也称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对这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等11种。对这类传染病,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3. 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4)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上述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预案启动之时,即为应急响应。

一级响应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务院的部署组织防控工作,强调的是全国范围统一的部署、协调。一级响应的主要内容包括:(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2)每天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4)强制控制措施:限制或停止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和设备。(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来往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等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7)信息发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本文因内容较多,分三次连载,未完待续。)

 

本文作者:何宁,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医药法律事务部主任,天津中医药大学教授,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栏目特邀嘉宾,天津市卫生监督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医专业委员会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