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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2018-07-23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较的重大改进

作者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宋振东


《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立法体例及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确定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2015年,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5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整个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计划分两个阶段:首先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拟于2017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其次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拟于2020 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2016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先后四次在不同省市召开座谈会,共收到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七万多条。

2017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内容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自201710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目前已经通过的法律规定,并未按照惯例对《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做了修正。)进行废止,基于《民法通则》在我国立法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总则》是对《民法通则》的吸收、补充、完善和发展,所以总则施行后,通则仍然有效,只不过二者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则,应该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在基本原则中加入绿色原则着力打造环保立法环境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的确立,在民法典中引入了可持续发展理念,承认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人格利益属性,确立特殊侵权规则,为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准物权制度、环境合同制度、环境人格权制度以及环境侵权行为制度留下了空间;同时提供对传统权利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解释的一般性条款,为民法和专门环境立法建立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与管道。

 案例: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双方于20111010日签署《合作勘查协议》,约定:临钢公司补偿金核公司3500万元后,双方设立项目公司,并在符合条件时将金核公司探矿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20111025日,临钢公司向金核公司支付了3500万元。临钢公司于20131122日以合作勘查作业区位于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为由通知金核公司解除合同,金核公司回函拒绝。金核公司向新疆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临钢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临钢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同,金核公司返还3500万元并赔偿损失。)

完善了自然人制度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1、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规定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新增加的一条规定,也是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受关注、讨论比较多的一条规定。

2、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是衡量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的标准。一般而言,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后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世界各国立法对行为能力受年龄因素影响的观点基本一致,然而存在争议的是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如何设定。如:台湾地区规定为7岁,俄罗斯、越南等国规定为6岁。此次法律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是将社会发展、全民教育现状、市场交易安全与契约稳定等因素考虑在其中的,从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群体的年龄限制作出了合理划定。是对未成年人一定程度上自主决定自由的尊重,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完善了监护制度

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具体作出明确规定。

1)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被监护人范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民法总则抛弃了精神病人概念,表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内涵而言,注重法言法语。从外延而言,扩大了保护范围。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老年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辨识、认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欠缺的情形越来越多,另外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智力障碍和植物人,还有一些因生活态度与习惯不良而欠缺意思能力的人(如:浪费成性、酗酒成性、赌博成性、吸毒成瘾之人等),这些的生活习性与常人有异,其行为能力因为受到对某种物质依赖而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将其列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范围。

2)确立担任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删除了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4)增加了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完善法人制度进一步细分法人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类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一分类法源于前苏联的法人基本类型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进行调整和完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将一些不宜纳入前两类的法人归入特别法人(因其与一般意义上的法人相比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三类。

对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法律条款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完善民事权利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方面的保护

1、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次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写入《民法总则》,与以往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意味着个人可以把信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如果这种民事权利被侵害了,被侵权人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是法律随着社会经济变化而进行的重大调整。

2、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民法总则》中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也为通过单行法规制知识产权预留了空间。

3、增加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如:互联网账户、游戏装备、Q币等网络财产)写入《民法总则》,一方面顺应了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虚拟财产多样化后进一步加强民法意义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

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细化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分担方式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责任,《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3、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民法总则》将见义勇为的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后顾之忧。此外,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进一步扩大了维权空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将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将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规定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至三年,这一变化能够适应社会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岁为起算点,在18岁至21岁之间,均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附: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现代民法崇尚的基本理念是权利、契约、平等以及人格尊严之维护。一部技术先进、体例完善而又洋溢着现代人文精神的民法典,足以构成现代法治文明大厦的基石。中国历朝历代都将法典编纂与国史的撰写并列,视其为新秩序、新模式的奠基之举。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亦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 世纪50 年代起,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由于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一再被搁置。至2017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才正式完成了第一步,即通过并颁布了《民法总则》。

(一)第一次民法典编纂

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始于195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工作。1956年年底完成了初稿,在结构上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计525条。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几乎全盘移植了苏联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该草案在体例和内容方面亦继受了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如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此后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相关起草工作遂告终止。

(二)第二次民法典编纂

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两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完成。当时的起草者探索了既不同于《苏俄民法典》也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的全新体例,即采取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的三编制。在内容方面,该草案一方面继续将亲属、继承等民事法律规范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吸纳了预算、税收方面的内容。后来由于政治运动的再次开展,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三)第三次民法典编纂

改革开放后的1979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由高校和实务界专家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进行了调查研究,至19825月先后完成了四稿民法草案。最终的第四稿包括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及其他规定8共八编。由于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单行法,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虽然这几稿草案没有正式实施,但后来的《民法通则》与《继承法》、《商标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均以第四稿的相应章节为基础,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予以颁布实施。

(四)第四次民法典编纂

1998年成立了由江平和王家福牵头的民法起草小组,再次启动了民法典起草工作。2002年,负责起草的民法专家组完成了《民法典草案》,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九编,并于2002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但由于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搁置民法典的制定,转而继续制定民事单行法。

(五)第五次民法典编纂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2015年开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5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整个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计划分两个阶段:首先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拟于2017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其次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拟于2020 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2016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共十一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自2017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