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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夹生饭” 案件起死回生

2017-09-01

刘梦醒

案情简介:2008年5月22日,大港区某韩资企业(原告)与大港区某企业(被告)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天津市大港区经济开发小区内的厂房、土地、机械、配套设备、备品、债权债务以及其它资产等一切委托给被告自由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厂房、机器设备等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公司总经理朴某在《交接书》上签字确认。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1月,双方的合作比较顺利。2010年1月以后,被告便经常无故拖延付款,截至2011年2月已经累计拖欠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的委托经营费三十五万元、各项税金84497元、员工工资15484元。不仅如此,2011年1月,被告竟然把租用原告工厂里的大部分设备搬出场外现不知去向。

原告是韩国人并不熟悉中国的法律,在没有经过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就到大港法院立案起诉被告。立案后原告发现本案前景很不乐观。首先,双方机器设备交接时的《交接书》原件已经遗失;其次,不仅关键证人因惧怕被告报复不敢作证,就连原告委托的律师也因为外部压力而自行解除了代理关系。在这样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原告怀着最后一丝希望找到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的张盈主任,并向张盈主任讲述了自己在中国创业十多年的艰辛和陷入诉讼后的痛苦心情。张盈主任耐心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后认为:该案外部阻力大、证据存在瑕疵,其他律师代理立案后又撤出,已经把案件做成“夹生饭”。这样的案件最难接手,如果败诉就会影响事务所的声誉。但是,听到原告董事长真诚的恳求,想到如果原告败诉,原告董事长十多年辛苦的家业将血本无归,张盈主任还是勇敢地接受了原告的委托。

团队作业架构: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张盈主任高度重视,立即组成由刘梦醒、李晓东律师参加的案件代理小组。张盈主任作为案件总指挥,负责案件代理思路的设计。刘梦醒律师和李晓东律师协助张盈主任处理案件具体工作。经过反复查阅案卷、分析案情、查找法条,律师们终于从千头万绪的线索中归纳出一条争取案件胜诉的思路。张盈主任提出要把这个“夹生饭”做好,一方面要做好诉讼内的各项工作,申请法院延期开庭、重新书写起诉状、申请法院查封被告到期债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另一方面要做好相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权益。

代理观点:对案件情况详细了解后,律师对本案形成如下代理观点: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08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合同不仅涉及房屋、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的租赁,还涉及到原告企业的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税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承担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1、被告延期支付租金,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不守诚信,拖欠了自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的租金35万元。2011年1月17日,原告以公证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催收函》,要求被告于七日内付款。原告的这一合理要求被被告无故拒绝。

2、原告已经将厂房及《交接书》中列明机器设备交给被告。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合同相关机器设备全部交给被告。证人证言、双方签字确认的相关文件及原告购买设备的《报关单》、《银行凭证》和《运单》等。

3、被告转移隐匿原告机器设备,违反了《合同》关于“双方在租赁期内不能进行公司所有资产的销售及移动到异地、担保”等约定,严重损害原告权益。

4、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原告员工工资、税费等费用。

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被告无故拒付租金已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鉴于诉讼期间被告仍在使用原告厂房,该段期限内租金已经实际发生,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8月起至判决之日止的租金。

2、被告除了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等计算。

3、鉴于被告已经严重违法了合同义务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搬回机器设备或赔偿损失。

4、被告应支付原告职工工资、增值税、养老保险等税费。

办案效果:办案期间,刘梦醒、李晓东律师多次到位于大港开发区、北辰科技园区、北闸口工业园、天津南开区的多家政府部门、涉案企业、韩国商会反映情况、调查取证,并克服语言障碍,多次做大量艰苦工作,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说服一位韩国关键证人出面作证,并经多方协调,成功锁定本案最关键的一份证据。

为了将本案办好,办案律师不畏辛苦,先后十七次前往几十公里外的大港区调查,参与原被告双方调解三次,去公证处办理证人证言公证一次,找原告证人了解情况5次。随着律师工作的逐步深入,原本残缺不全的证据逐渐补充完整了,被告在第三方的到期债权被查封了,大港区及韩国商会的领导都对该案表示关注,被告骄横的态度也逐渐软化了。最终在大港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四次面对面调解工作,被告终于和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原告的相关损失近百万元。

案件总结:律师通过代理该案件有如下几条心得体会:1、律师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应以清晰的思路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进行全面梳理进而确定诉讼思路;2、面对证据不足、外部阻力等困难时不要轻易放弃,仍要按照已经确定的诉讼思路积极工作;3、要拓宽思路,越是棘手的案件越要多方尝试,只要是对案件有利的因素律师就要积极争取;4、不仅要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也要重视外界因素对案件的影响,为案件能够的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