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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再仔细是对待证据的第一要点

2017-09-01

王天举

“查一切能查到的证据,看一切能看见的证据。用一切能用上的证据”是我办案时的一个要求,当然这个要求只是对自己的一个约束,是否正确肯定不甚好讲,我知道这一要求有些极端,自己实际上也不是很教条的应用,我也知道兵法所讲的:兵非贵益多的道理,我也知道兵法讲:涂有所不由,城有所不破等,讲的一切行动都要围绕战略目的,讲的就是行为和效果、效率之间的关系。那我为什么对自己有这个要求?因为侥幸、惰性、取巧、主观、悲观、盲目等等情况在很多人身上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在工作中还会表现出来,我也没有例外。而这些思想意识或情绪,都会影响到案件的承办质量出现问题。特别是在证据搜集、证据分析、证据使用上,这一点显得更加明显,比如刚一分析案件的基本情况感觉对我方有利,便盲目自信,便不再琢磨如何强化巩固有利局面。忽视了大量的需要固化的证据一旦发生变化胜负之间顷刻逆转这样的规律。再如发现形势不好,认为在做努力也徒劳无益,便“束手就擒”充其量就是“垂死一拼”,本来还有的希望随即熄灭了。这些都是律师工作的忌讳。所以我采取的是矫枉过正的办法,强迫自己不受形势左右,不受心绪影响,按照“三个一切”的自我要求,务求保证案件代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逐渐,这个要求变成了自觉习惯。

也就是因为这个要求有些绝对、有些极端,对很多同志而言很不适应,对很多事也不很适用。所以,在我带学生之后,我把这一要求逐渐做了改造,变成了“仔细再仔细是对待证据的第一要点”。这句话在语法上可能不是十分准确,可其内容很是重要,起码我是这样想。举个例子,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和王嗣德老师承办了一个案件。某单位在外地(西北地区)丢了75吨原料,这件事影响较大,涉及两市一省四家单位,于是两市的检察机关和有关单位派出工作组等前往调查,结论是:查不出问题。调拨原料的仓库出货清清清楚楚没问题,受委托帮助看货的单位没有动过货物干干净净也没问题。而存放地和加工单位进料打包出厂发运也明明白白更没问题。于是调查部门无奈之下鸣金收兵。

我们律师接受了此案。毫无头绪的案件,“前人”查了半天一无所获的案件,怎么办,从哪着手?调查,再仔细地调查呀!王老师先行赴外地进行调查,我随后跟上和王老师而赴外地继续调查,从已经查过的单位和内容在仔细地查,从仓库开始,小山般的过磅码单(电脑里现在都不储存“码单”这个词了)我们是一份一份的查,加工厂的生产日志我们是一份一份的验,边远地区的民工的出工单,我们跑到当地去一个一个地核,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我们一个一个地谈。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就是找到了线索,为后来案件的顺利解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试想,如果我们鉴于前面很多单位已经做了工作而且是无功而返,我们就接受了这样的结论,那案件的结果是什么,可想而知了。

再举个例子。这个例子我在另一篇名为《因食于敌的》的小文中讲过。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某单位发生的一起联营纠纷。一审,该单位败诉。这个单位的代理律师(也是我的好友)带着当事人找到我,要求我参加代理。我代理案件有个“八字方法”,其中“查”很重要。一审的案卷我反复查阅,特别是对方提供的证据,比如说对方提供的账本。有人劝对方提供的东西全是对他们有利的,一审期间,我方也查过,所以大略了解就行。我不同意,一审败诉要很多因素,有没有工作细致程度不够的原因呢,不能排除。这个时候要亲力亲为,这也是“仔细”的一个表现方面(当然现在的作业团队是分工合作,按照作业程序去做也完全可以做到细致)。我要自己按照“仔细再仔细”的要求去做,就可能还有机会。兵法讲“食敌一钟当吾二十钟”,能使用上对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利莫大焉,且“无不备则无不寡”,对方准备大量的材料,更有可能出现疏漏。果然,我在细查对方几大册账簿时终于发现了问题,使案件局面发生了质的改变。随即,我们又安排的那位同行朋友又迅即冒雪驱车走山路“抢证”,在对方的合作单位正准备销毁账目时拿到了更多的证据。案件最终以该单位胜诉结束。当事人和朋友同行对我夸奖有加。而我客观的说:是咱们对待证据的那份仔细,才保证了今天的成果。这可不是假惺惺的谦虚。细致出效果,细致是质的要求,此言不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