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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兼思,换位论证

2017-09-01

王天举

兵法家:“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则务可信,杂于害则患可解也。”律师办案也是这样,考虑问题分析研究案件时,也一定要从利和害两个方面来进行,既要充分地看到对我方有利的一面,又要甚至是更要调查、研究对我方不利的一面。因为办案子不像写小说,咱自己怎么写就是怎么样。你忽略“害”,“害”并不消失,它还存在,会更加“害”你。反过来,我们正视它,研究它,破解它,拿出去“害”的办法甚至是变害为利。不是更好么。

很早以前,有一位律师在办案时不太重视对方的观点和证明材料。学生小心翼翼地提醒是否研究一下对方的意见。这位律师说:没必要,他说的都不对,那些意见他们都不应该提出来,咱不要理他,对吗?学生不能说不对,但心存疑虑。结果开庭的效果很差,多次被法庭、被对方律师问得、驳的实在不堪。学生上了一堂课,开庭不是“咱”说了算,判决不是“咱”说了算,对方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更不是咱说了算!兵法虽然认为知己不知彼,胜负兼半,但我却感到在实际上,不知彼就很难做到知己。因为己和彼是相对存在的,分析己和彼主要是分析强弱多寡优劣先后大小等等,而这些全是相对而言的,在“诉战”中,不知彼而当到胜负兼半也很难啊。先为己之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是说可以不知彼。

我的恩师赵光裕先生带着我去外地办了一个案件。老师设计了“十面埋伏不使突围”的“战术”。老师让我站在对方的角度想问题,提难题,使用证据,设计观点,强化论证。从而把对方的证明材料都研究的彻彻底底,对方可能提出的论点都考虑的清清楚楚。开庭时仅辩论一轮对方就全面“哑火”了。

我在承办安徽某地区的一起案件中,诉讼局势对对方十分有利,但他们也不是没有问题。我几次找他们,希望能见面谈谈,交换一下意见,以期息讼媾和,我找到了当事人、他们的上级机关甚至到了他们律师的办公室,但均遭拒绝。对方认为胜券在握,无需调解。结果是开始辩论对方就陷入极度的被动,那些问题迅速变成了致命的元素。判决结果比我们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代价低得多。

这也从反面充分说明了“利弊兼思换位论证”的实际效用。兵法讲“以虞待不虞者胜”就是这个道理。

我所十几年前承办的一起涉外案件,开庭前我们搞了一个模拟法庭。我“扮演”对方律师,与实际承办案件的律师进行辩论。“演习”很成功。以致在法院开庭后我们的律师高兴地说,真庭还不如“演习”庭激烈。咱们研究对方的可能提出的观点、意见比对方在庭上实际提出的还多,开庭很轻松。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都十分理想。诉讼不是一方的事,对方为获得胜诉同样会下很大功夫,我们的疏忽就是对方的相对“利好”。所以我说:为一方代理,从两方(多方)考虑,利弊兼思,换位论证,是获得胜诉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这一点在非诉讼业务中也是重要的,总是单纯考虑本方的利益,不顾对方的想法,是商务活动特别是同向性的合作活动的大忌(这在其他文章中有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