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新闻中心
  • 律师团队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赡养条款分析

2017-09-01

曹晶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条被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否则赡养人将面临违法的风险。该条将赡养人的义务从金钱支付扩展到精神慰藉,并将此精神赡养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高度,其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以及是否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引起多方争论。

解读“常回家看看”条款

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精神赡养的方式:看望、问候,而不应简单理解为“看看”。赡养人由于求学或工作原因与老年人分处异地,并因缺乏时间和金钱等客观原因无法做到经常性探望,但仍可通过电话、书信、电邮等多种方式问候老人,从而完成赡养义务。因此,该条强调的是从精神上关心、关怀老人,与老人经常联系,使其没有被忽视、被冷落之感。

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十八条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取决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应当细化,比如,“经常”的概念,是否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通过对探望频次、子女与父母居住距离等量化方式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又如,该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那么该执法主体是指民政部门还是街道办,还是其他部门,需要进一步明确。

另一方面,国家法律之间的颁布和执行需要相互协调和支持。比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目前劳动法规定了“带薪年休假”,而关于“探亲假”待遇仅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有明确规定[1]。因此,上述第十八条第三款的实施需要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此外,《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那么,异地人口流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方政府规章应加快立法步伐,在异地人口医疗保障、异地老年人优待政策上完善立法。